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8月17日公示了《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在本市购买、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并在本市运营,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通知强调,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三环线内按照核定线路通行。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支撑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委拟定了《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8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
附件1:《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联系电话:85319492 电子邮箱:sqccyb@163.com
一、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doc (32KB)
二、责任分工表(附).xlsx (14.52KB)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doc (24.5KB)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