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财政局印发《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将给予2017年南通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补贴。其中,新能源乘用车最高补贴0.9万、新能源客车最高补贴5万,新能源专用车补贴0.1万/kwh,燃料电池车最高补贴15万。
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市财政对2017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助对象
2017年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助标准见附件1。
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见附件2)。
市级财政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工作另行通知。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按照本地区补助标准统筹补贴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市级财政不予补助。
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一)购车补助资金
对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领域购买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所在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本地各县(市)户籍的向户口所在县(市)申请];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二)资金拨付程序
所购车辆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且购买者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属各区的,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属各县(市)的,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其统筹拨付。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所在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属于各县(市)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其统筹拨付。
三、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县(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要做好备案核查工作,对未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购买者,其市级补贴由备案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牵头做好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申请纳入市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市财政局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各地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本地区补助细则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地应根据《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2017年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助标准
一、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 |
纯电动乘用车 |
100≤R<150 |
0.1 |
150≤R<250 |
0.7 |
|
R≥250 |
0.9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R≥50 |
0.5 |
二、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2017年市级补贴 |
||
6m<L≤8m |
8m<L≤10m |
L>10m |
|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1 |
3 |
5 |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1 |
2 |
3 |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电池组容量(kWh) |
2017年市级补贴 |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 |
30(含)kWh以下部分 |
0.1 |
30-50(含)kWh部分 |
||
50kWh以上部分 |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贴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5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5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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