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方配套支持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二、调整新能源汽车充电补贴政策。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取消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000元/辆的充电费用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补助。并增加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为责任单位。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意见》中与上述调整政策不一致的条款停止执行,其它未调整条款继续有效。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