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印发了《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市建成32座充电站和15100根充电桩,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关于印发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赣州、龙南经开区经发局,瑞金经开区经财局,赣州综保区、蓉江新区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大队,市安监局,市人防办,赣州供电分公司:
《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业经2017年3月6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
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助推赣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用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按照“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市电动汽车推广进度、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以“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合”为原则,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建成32座充电站和15100根充电桩,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 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配建公共快充设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原则上优先支持与赣州市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市场主体参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
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赣州供电分公司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用;公用配电网接电点到充电设施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 CMA 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充电设施建设方应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其中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八条 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二)已建(在建)建筑充电设施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第九条 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民用户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企业投资新建独立占地的110千伏及以下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企业投资的其它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核准或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时,建设方应提交由土地使用权者出具的同意书。
县(市、区)发改委应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办理期限,确保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相关项目备案数据每季度末,由县(市、区)发改委统计上报市发改委。
第十二条 用电报装
(一)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可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需扩容的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出具的书面同意件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
(二)供电企业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限。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供电企业每季度应将本服务区内充电设施报装数据上报同级发改部门。
(三)充电设施用电不得接入住宅小区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指住宅小区用于向电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用设施供电的专用线路)。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资质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经市发改委备案,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建设运营: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内容,认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二)设置了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和运营安全。
(五)“十三五”期间在市内建设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2500个,且新建充电桩数每年不少于500根。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备案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每年建成不少于500根充电桩的承诺函;
(七)备案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
(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试验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对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五)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对外营业的充电设施应由专业的运营企业运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由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系统检定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项目其它项验收合格报告),并接入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由平台管理单位出具接入确认材料),确保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充电收费应支持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服务水平。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模式。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负责后期维护管理;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期间不得擅自将充电设施转包、转让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如擅自发生转包、转让行为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依法处理,并退还省、市财政补贴资金。
对不再经营、使用的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拆除,并向市发改委报备。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三条 符合《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充电设施,可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价格政策支持
(一)充电设施电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786号)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充电服务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309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可按照以上条款收取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土地政策支持
(一)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采取多种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公交场站、出租车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二)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省内加油加气站用地等多种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对城市公交企业的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文件要求提供土地。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采用 PPP 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用电价格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协同同级发改委部门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落实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房管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帮助投资主体落实充电设施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科技、工信、质监、公安、消防、安监、人防、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开区管委会,赣州综保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