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17〕2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文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
1.原第十条调整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2.原第十二条调整为:本市财政补助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相关内容,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2017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备注: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3.原第十七条新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及相关细则执行,如与国家政策不符,则以国家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