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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7-02-10 18:50来源: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作者:北京理工新源
       为进一步规范《公告》申报及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492号)的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已完成了《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调整和优化工作,计划将于2017年2月13日进行系统升级,现将具体升级情况进行介绍,请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此次升级,主要调整的功能
       (1)调整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查环节。按照工信部492号文件要求,取消了申报《公告》的汽车产品试验方案审查、确认环节,仅保留了消防车新产品的方案审查功能。其他车型在申报新产品、变更扩展等产品准入时,不需经过中机中心进行试验方案的审查,可直接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2)优化流程,提高审查效率。通过调整和优化系统,提高新产品、变更扩展产品准入的审查效率,实现“随时受理、随时审查、随时反馈”。即企业可在申报资料齐全后,随时申请“列入技术审查”,中机中心可随时对申请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及时反馈审查结果,方便企业对问题车型进行修改和重新申报;
       (3)提高服务,方便企业。通过调整和优化工作流程,量化审查工作,详细反馈产品审查进度,确保列入审查车型及时、准确的完成审查工作。同时增加“企业申请退回”功能,对已申报的车型,只要未进入“公示”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后,均可自行申请退回,重新申报,缩短等候时间。
       (4)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新增检测机构“申请退回”功能。企业是产品准入申报的责任主体,取消检测方案审查环节后,产品检测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并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申报车型、检验样品、试验方案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停止试验并通知企业调整。对有重大问题的产品,检测机构可拒绝接受企业委托,直接向中机中心申请将委托检测的产品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2.调整后的产品准入时间节点
       按照工信部要求,一般情况下,申报《公告》的产品,截至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进行产品的“公示”,并同时开展“公示”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已完成技术审查的产品不再重复审查)。未列入当批“公示”的产品,转到下一批《公告》进行审查;每月25日前,中机中心结束当批“公示”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向工信部进行汇报。
       3.申报产品受理的条件
       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需要受理后才可进行产品“公示”。产品“受理”的条件是指产品的申报资料齐全并具备审查条件。申报资料包括产品申报的技术参数、强检项目统计表、相关产品检测报告等。简化申报和同期申报的车型,还需要相应的底盘和同期申报车型的申报资料齐全后,才能够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