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物价局发布《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
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二是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是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必须明码标价。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济价格字〔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更好的理解该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法律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应对日益突出的燃油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问题,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下发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制定了以纯电驱动为主要战略取向的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国家战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二、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1、2014年7月22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明确了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2、2014年12月15日,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文件要求“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授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充电服务费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使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
三、主要内容
《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二是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是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必须明码标价。
济宁市物价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