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90批)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4批)予以公告。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90批)
2016年12月1日
点击查看原文: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85/n3057592/c539445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