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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助开始申报 截至12月31日
时间:2016-11-03 17:52来源:网络 作者:泉州网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近日,泉州市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申报者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报备资料。

补助车型

       根据《通知》,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助对象

       此次补助对象为2016年度在本市新购置并在我市完成注册上牌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

补助方式

       根据《通知》,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地方补助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泉州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地方补助,含省级财政资金)。地方补助拨付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市设立销售机构或授权委托本市销售机构销售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地方补助拨付到其在本市设立或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

补助标准

       地方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应含地方补助金额)的70%,如超过车辆价格7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7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后确定地方补助金额。

       我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市、县(按销售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

申报方式

       补助资金申报采取书面申报与网络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报单可位登陆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jw.fjqz.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通知文件及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包括购车合同复印件、车辆上完牌后相片等。

       此外,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所有权不得向市外用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