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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监测体系建设将作为车辆公告的必要条件!
时间:2016-12-02 11:08来源:北京理工新源 作者:北京理工新源

会议现场图

        2016年11月30日,工信部组织相关单位在北京市中国科技会堂召开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宣贯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佘伟珍处长,孟祥峰博士、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孙逢春等领导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旨在落实第125次国务院常务会议、2016年7月6日马凯副总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座谈会议精神,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佘伟珍处长

       宣贯会上,佘处长强调,未按要求建立监测平台的企业,将公开通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同时安排了企业监管的时间节点:
 
       ①2017年1月1日起,企业监测平台建成并与国家平台完成对接测试。
 
       ②2017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车型,应完成车载终端--企业平台—国家平台的数据传输测试。
 
       ③《公告》内车型,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数据传输测试。

 

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孙逢春

 
       为满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平台的建设需求,在现有西山实验校区专门用地基础上,在新建的国防科技大厦规划了专门用于国家平台的建设的用地。目前,该建设项目已经完成了工程设计,将于12月中旬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3月底投入使用。

       孟祥峰博士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信部装[2016]377号通知,进行了解读。通知明确,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问题,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把握关键环节,加快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按照国务院的会议精神,此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将以国家平台出具的《平台符合性报告》和《车辆符合性报告》作为公告管理的必要条件,并将各级监测平台作为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与管理各环节的重要考核指标。